浚牧〔2010〕4号
浚县畜牧局
关于印发2010年浚县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10年鹤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鹤牧2010〔1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10年浚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2010年浚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和《2010年鹤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鹤牧[2010]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总体要求
2010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免疫计划,并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免疫效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要按照本计划,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乡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技术培训。我局将举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班,重点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正确的免疫程序和操作技能,保证免疫质量。
(三)强化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冷链体系建设,各乡镇要建设疫苗专用冷库或配备疫苗专用冰柜,防疫员要配备防疫专用箱,保证疫苗在规定的条件运输、储备和使用。健全疫苗出入库台帐,完善疫苗出入库手续,保证每一批疫苗的调拨情况都能快速、准确追溯。县局政策性疫苗购进和发放要经主管领导和防治站长签字批准,乡站领取和发放政策性疫苗也要经站长签字,确保疫苗使用效率和疫苗质量。疫苗领取和发放要有领取人和发放人的签名。
(四)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要按照规定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使用疫苗的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防检疫中心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耳标,做到记录与耳标相符。
(五)做好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局将根据免疫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并将督导检查及考核情况与防治监测经费直接挂钩。
(五)注重免疫效果。县局将对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各乡镇也要加大免疫失败情况的调查力度,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控措施。
六、其他
各乡镇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