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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水利局关于在全县水利系统开展水利综合执法的通知
索引号:[F1160-0101-2008-000012] 点击次数:[]

关于在全县水利系统开展水利综合执法的

通    知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借鉴兄弟市、县水利综合执法经验,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局属水利系统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现将《浚县水利局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浚县水利局水利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浚县水利局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2、浚县水利局水利综合执法试行办法

 

浚 县 水 利 局

二○○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浚县水利局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水利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方针,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执法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解决水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与执法不力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明确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完善监督制度,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2
			、总体目标:全面推进高效、规范、有力的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基本理顺执法体制,初步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利执法体系。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水利执法队伍。保证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二、职责权限
					
						

	浚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
				
					

	(二)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三)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五)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负责全县水政监察队伍的培训、检查、证件管理,提高执法队伍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单位、股室作出的规费征收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八)根据水利综合执法的改革要求,县水政监察大队代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
			、行使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计划节约用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
			、行使防汛抗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擅自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
			、行使水利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4
			、行使水利工程建设许可、水土保持生态监督、水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5
			、行使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6
			、其他水行政处罚权。
				
					


		三、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县水政监察大队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县水政监察大队下设大队办公室、法规监察中队、节水办监察中队、水保站监察中队、淇河所监察中队。
				
					


			1
			、大队办公室。负责制定大队工作目标,搞好日常工作总结、信息报送、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公文的起草、印发,会议材料的准备,法律文书的管理、文号登记、案件归档和政策法规的研究,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水政监察队伍的培训、检查、证件管理等。
				
					


			2
			、法规监察中队。负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单位、股室作出的规费征收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工作。
				
					


			3
			、淇河所监察中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河道、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4
			、水保监察中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5
			、节水办监察中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四、水政监察大队与局属相关单位、股室的关系
					
						


			1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局属相关单位、股室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业务仍由相关单位、股室负责。
				
					


			2
			、水政监察大队与局属相关单位、股室要建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和相互监督的行政执法关系。
				
					


			3
			、水政监察大队与局属相关单位、股室要建立执法联系制度,做到互通工作情况,确保及时和准确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政监察大队应当按照案件类型将处罚决定书副本送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局属相关单位、股室作出的审批、许可等属于水政监察大队处罚范围的,应抄送水政监察大队。
				
					


			4
			、局属相关单位、股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责任分工,做好责任区(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通报水政监察大队,予以立案查处。
				
					


			5
			、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应配合水政监察大队做好调查取证及送达法律文书工作,并协助执行。
				
					


			6
			、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发现处罚不当或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水政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大队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和股室。水政监察大队未予纠正或未能依法给予处罚的,相关单位、股室应及时报请局党组予以监督纠正。水政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股室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股室通报。相关单位、股室拒不改正的,水政监察大队可以报请局党组予以监督纠正。
				
					


			7
			、水政监察大队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通知相关单位、股室,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对需要相关单位、股室作出其他处理的,水政监察大队应提请相关单位、股室依法处理。
				
					


		五、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实行执法责任制;二是建立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三是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四是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统计备案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奖罚分明、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用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水利综合执法要自觉接受市水利局和县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和监督,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保证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2
			、监督与执行。水利综合执法要主动接受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特别要取得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对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
			、责任追究。水政监察大队和相关单位、股室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拟定方案阶段(
				
					49日-
				
					58日)
				
					

	充分宣传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在学习有关部门成功经验、充分征求局相关单位、股室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浚县水利局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二)试点申报、人员培训、制定规章制度阶段(
				30日)
				
					

	积极与省、市联系,力争省、我县确定为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县;组织开展水利综合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制定一系列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三)组织实施阶段
				
					

	按照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地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
				
					


		
			 


		
			 


		
			 


		
			 


		
			 


		
			 


		
			 


		附件
					2
						


		浚县水利局水利综合执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等执法。
				
					

	  第三条 浚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负责全局水利综合执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对大队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大队对局属相关单位、股室的执法和管理工作,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
				
					

	第五条 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大队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第七条 大队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政府法律部门和局属相关单位、股室的工作监督。
				
					

	第八条 大队对执法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严格管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大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
				
					

	(二)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三)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五)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相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负责全县水政监察队伍的培训、检查、证件管理,提高执法队伍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单位、股室作出的规费征收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八)根据水利综合执法和改革要求,大队代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
			、行使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计划节约用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
			、行使防汛抗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擅自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
			、行使水利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行使水利工程建设许可、水土保持生态监督、水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行使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使处罚权。
				
					


			6
			、其他水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水政水资源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辖区内水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工作。
				
					

	(三)依法审批辖区内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颁发有关证照或批准文件,收取《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对许可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或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抄表计量、征收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等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水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五)负责水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核和监督实施,组织听证等执法程序。
				
					

	(六)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七)负责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十一条 局工程管理股(防汛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县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内防洪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审批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河道采砂、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颁布有关证照或批准文件;对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督实施并进行竣工验收。
				
					

	(五)协助大队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局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执法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水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辖区内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巡查发现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管理相对人不能自觉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有关手续的,及时报大队予以立案查处。
				
					

	(三)依法审批、监督、实施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对竣工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四)依法征收和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依法调解和处理水土流失防治纠纷。
				
					

	(六)协助大队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淇河管理所执法职责:
				
					

	(一)负责淇河保护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二)负责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的巡查,及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报大队立案查处。
				
					

	(三)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四)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核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河道采砂行政审批初步意见的提出。
				
					

	(五)协助大队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节水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提出各计划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初步意见,实施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三)负责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落实及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执行和节水设施验收,负责巡查、制止水事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大队立案查处。
				
					

	(四)负责节水技术、节水型设备(器具)的认证、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五)协助大队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局相关股室在依法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在
				24小时内通报大队;在依法作出审批后,应在
				24小时内抄送大队。水政监察大队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违法行为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立案后
				24小时通知相关股室,并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应在立案后
				24小时通知相关股室,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对需要相关单位、股室作出其他处理的,应在
				24小时内提请相关单位、股室依法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
				24小时内抄送相关单位、股室。
				
					

	第十六条 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日常监督巡查时发现有水事违法行为的,经两次以上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需要立案查处的,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应在
				24小时内通报大队立案查处。大队在接到局属相关单位、股室通报或群众举报后,城区范围内应在
				12小时内,城区范围外应在
				24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制止水事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局属相关单位、股室,依法作出的规费征收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的,相关单位、股室应在当事人法定诉讼期限届满前
				15日内将案卷移交大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大队审查,依法需相关单位、股室补充有关材料的,大队应在
				2日内通知相关单位、股室补充、完善;相关单位、股室应在
				5日内将补充、完善的材料送大队。
				
					

	第十八条 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发现处罚不当或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及时告知大队。大队未予纠正或未能依法给予处罚的,相关单位、股室可以报请局党组予以监督纠正。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股室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科室通报。相关单位、科室拒不改正的,大队可以报请局党组予以监督纠正。
				
					

	第十九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具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水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六)依法实施水行政处罚;
				
					

	(七)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大队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内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执行的处罚条文,要汇集编印成册,并随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文明执法。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整改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违章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大队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两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处罚人在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2、违法事实;
				3、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的依据;
				4、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水政监察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7、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四)处罚后必须作出记录并在
				2日内报大队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
				20元以下罚款;
				
					

	(二)当场处罚时,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日内交至大队;大队应当在
				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受理。对巡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交办、其他相关移送等不同来源的案件,应迅速开展核查工作。
				
					

	(二)立案。经初步检查认为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三)调查取证。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终结,按照案件审批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四)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五)决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3、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六)送达。水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八)结案。案件执行完结,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九)归档。办案人员应按立案类、调查取证类、权利告知类、处罚决定类、执行类、结案类,其他类文书的顺序将案卷装订归档。执法人员在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在作出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水政水资源股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批准立案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第三十一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县政府或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队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各项配套制度,并着重抓好评议考核制、岗位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素质强;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品行端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考核;
				
					

	(四)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学历;
				
					

	(六)符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任期自动终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为牟取本单位利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大队对所属执法队伍的执法活动要进行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查处或直接查处;发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责令、督促改正或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大队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大队和有关监督部门举报。对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大队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大队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和统计备案等制度,严格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 局党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大队执法行为的投诉。局党组处理投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阅或者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被调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对应当由大队处理的问题,大队应当自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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