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房〔
2010〕
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
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办
[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许可的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同时申报销售价格,房产管理部门将对申报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
10日内以楼盘表形式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的机构,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受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严格按照委托的权限内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委托的权限。所有销售人员均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协理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地点醒目位置公示销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广告监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在任何新闻宣传媒体发布销售广告及宣传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销售商品房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编号,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形式发布商品房广告,应向广告审批单位和经营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广告审批和经营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证件和广告内容,凡内容虚假夸大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广告,均不得审批发布。
五、进一步严格商品房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行严格的商品房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订商品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及时公开;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公开销售。
六、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帐户,明确监管程序和监管标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七、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交纳;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办公用房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依法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
2%以下的罚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现场检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房产管理部门将从
10月
20日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组织相关股室开展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和整治,逐一排查,公开信息。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期限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九、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在销售商品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浚县房产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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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0
年
10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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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商品住房
销售
通知
(共印
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