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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第10号公告加强奥运期间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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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确保奥运期间安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08年第10号公告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二、重点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和流向,防止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
    三、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居民身份证的,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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