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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索引号:[f1001-2101-2008-00009] 浚政通〔2008〕6号点击次数:[]

    为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委颁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农作物秸秆,县城周围3公里和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骨干道路两侧各1公里、各秸秆收储点周围2公里及高压输电线路附近的区域为重点监管区域。
    二、各乡镇要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严重危害性,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大力鼓励农民群众收储秸秆。
    三、各乡镇、环保局、公安局、农业局、交通局、林业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1.对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2.对焚烧农作物秸秆导致树木损毁的,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被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被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阻碍、干扰执行禁止焚烧秸秆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举报电话:5555167。
    五、严禁在路边、树下、通讯光缆和高、低压线路附近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的场所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凡因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对焚烧、堆放责任人依照《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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