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浚县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浚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鹤壁市地震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预防为主。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组织、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我县现有应急物资,整合人力、技术、物质、信息等资源。
1.4.5依靠社会力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人民武装、武警、公安消防和各级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县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平时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县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县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科技局。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 县 长
副指挥长: 常务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分管副县长
成 员: 政府办、人武部、武警中队、县委宣传部、科技局、发改委、公安局、建设局、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局、电业局、交通局、广电局、水利局、民政局、安监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消防大队、城关镇、黎阳镇、善堂镇、王庄乡、屯子镇、白寺乡、钜桥镇、卫贤镇、新镇镇、小河镇等单位领导各1名。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接受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向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 统一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请求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 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 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建议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 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 统一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 协调跨县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 负责接待市委、市政府慰问团和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10) 组织协调国内外支援、咨询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局。
2.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科技局局长
成 员:政府办、人武部、武警中队、县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地震办、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等单位主管负责人。
2.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 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 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 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 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办接待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具体事务。
(8)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2.3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主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政府办、人武部、民政局和重灾区乡镇政府的领导。
成 员: 政府办、人武部、武警中队、县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地震办、外侨办、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等单位主管领导。
2.3.2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 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 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
(3) 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 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科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 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意见和建议。
(6) 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7) 协助灾区政府接收、调配救灾物资。
(8) 提出地震应急期调整和实行特别管制的建议。
(9) 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2.4重要事项决策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2)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人武部、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
(5)派遣县救援队等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6)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7)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9)建议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办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和存贮,并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地震局;对全县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和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县地震办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报送市政府、市地震局。县政府根据市政府决策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要求县直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县地震部门强化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报意见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报送市政府、市地震局。县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短期地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要求县直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主要防御措施是:各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支持系统
县地震办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测震数据收集管理和地震速报;负责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管理;随时保持与市地震局的信道畅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4.2预警发布
省地震局提出的本省行政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测意见,报省政府决策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本县内M>3.0级以上地震、县外周边地区M>4.0级以上地震,县地震办在震后2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当本县内发生M≥4.0级地震时,县地震部门和地震台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后续按震后2小时、6小时、6小时、……间隔上报。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的乡镇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 县地震、民政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体、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送市政府、地震局、民政局、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县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台办、外侨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县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县地震办,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1小时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3指挥与协调
4.3.1 I级响应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⑴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县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县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
⑵ 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⑶ 组织县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公安消防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⑷ 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⑸ 组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非灾区乡镇对灾区进行援助。
⑹ 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遣邻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4.3.2 Ⅱ级相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县政府启动本预案,组织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 县政府召开县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县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
(2) 迅速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 派遣县救援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公安消防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⑷ 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⑸ 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非灾区的县(区)进行援助。
4.3.3 Ⅲ级响应
市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
(2) 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全力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 迅速组织人员抢险救灾。
(4) 责成地震办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县地震办适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工作进展情况。
(5) 根据灾情,请求市政府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4.3.4 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县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县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 县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
(2)启动本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责成地震办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地震办适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 根据灾情,请求市政府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
4.4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 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 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 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 评估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 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 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接受任务。
(2) 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 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应急行动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
人武部、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大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4.5.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组织疾病控制队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发改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卫生防疫部门提供所需的疫苗。
4.5.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5.4通信保障
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等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优先恢复党政军机关及有关重点用户通信,尽快恢复灾区民用通信。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启动无线电应急通讯系统,保障应急频率的指配与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波管制,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警报保障
临震预报发布后,人防办根据市、县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临震警报信号。
4.5.6电力保障
电业局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电、发电、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县城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7气象保障
气象局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进行现场气象监测,调阅卫星、雷达等非常规资料,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5.8物资保障
发改委、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石油公司等部门调运粮食、食品(饮水)、抢险用油以及其它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和和抢险物资的供应。
4.5.9 灾民安置
民政局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10 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局、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城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局、武警中队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人武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 重要目标警戒
公安局、武警中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 消防与环保
公安消防大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环保局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 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安监局、环保局、人防办、电业局等有关部门对处于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4.5.15 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办负责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和地震社会影响工作;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配合政府,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5.17 接受紧急援助
民政局接受并安排社会和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 宣传报道
县委宣传部、广电局、地震办依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委宣传部、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浚县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县委宣传部、外侨办对申请来浚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县外侨办。
4.5.20 经费保障
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 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乡镇、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县政府组织专门的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地震现场灾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地震局审定。
5.3社会救助
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4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地震办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6. 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各级救援单位储备必要的地震搜救、医疗器械和地震现场工作装备;县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各类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灾区乡镇救援队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民兵预备役 市地震救援队、
邻县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县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灾区公安消防队伍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县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急救医疗队伍 医院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灾区乡镇地震
现场应急队伍 地震办地震
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邻县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灾区乡镇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地震办和建设局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地震局、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办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
各级政府为地震部门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做到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地震办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建设局组织建筑设计研究单位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体、文化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办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各乡镇、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监督检查
由地震办会同发改委、民政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发生在我县的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1.1 县政府应急反应
(1) 责成地震办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 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 组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 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1.2 地震办应急反应
(1)一旦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2) 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3) 根据震区政府的请求,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地震办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县地震办。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地震办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大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频度。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7.4 邻近地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
8.3奖惩
依据《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震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实施后,2003年印发的《浚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浚政〔2003〕27号)废止。
附件:浚县抗震救灾组织机构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