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县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级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 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及时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4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5 资源整合、应急联动。按照资源整合、条块结合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2.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河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3.2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指导性文件。
1.3.3 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我县地处豫北地区,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有发生5级左右地震的构造背景;
(2)京珠高速公路、鹤濮高速公路,永定线、大海线、东上线、郑吴线、浚大线等高等级公路从我县越境而过,人流、车流、物流量大,易发生交通事故;
(3)我县境内非煤矿产资源丰富,采石场数量较多,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防范任务较重;火灾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等也有发生;
(4)我县境内淇河、卫河、共产主义渠三条河流横穿全境,境内分布有五个蓄滞洪区,我县分洪几率大、防汛任务重。
(5)我县养殖密度大、总量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6)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存在群体性事件因素;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任务较重。
1.4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受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影响,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区域性洪涝灾害、干旱、风灾、火灾、雷击、雹灾、低温冷冻、沙尘暴、地震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重大火灾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适用范围
1.6.1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本县辖区外对本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总体应急预案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6.2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人武部、武警浚县中队主要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全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成员单位主要有: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教体局、科技局、安监局、建设局、信访局、水利局、卫生局、民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环保局、人防办、地震台、气象局、供电公司、武警浚县中队、消防大队以及网通、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等。
2.1.2 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启动和终止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承担上级政府和应急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3 县应急委领导职责:县应急委主任领导县应急委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主持县应急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工作;县应急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或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4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政府办主任兼任县应急办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委、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县应急委有关领导及上级应急委;及时将县应急委、上级应急委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县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1.5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2.1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县政府、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县防汛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县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县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等。根据需要,县应急委可委托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2.2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作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报警、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具体为:自然灾害由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地震台、气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安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教体局、建设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局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3 专家组
县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建议。
(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浚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 县政府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也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3.1.2 气象、地震、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建设、环保、农业、畜牧、卫生、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对突发公共事件常规信息的监测、收集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1.3 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县城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历年和实时的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2 信息共享
县政府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县应急办为枢纽,以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及其职能部门应急信息系统及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浚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传输和处理各级各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实现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现有的110、119、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当地政府设立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县、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办或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县应急委。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3.4 县、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告电话。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电话号码为县政府值班室电话,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接警接报单位通过该电话向县应急办报告信息,同时该号码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实现与110、119、120等常用报警电话的联网运行,方便公众报送信息。
3.4 信息处理
3.4.1 县应急办负责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向县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县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3.4.2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县应急办。
3.4.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县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或影响到本县以外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办报经县政府、县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4 预警
4.1 预警级别
4.1.1 本县可能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4.1.2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预警级别的研判和发布
4.2.1 县、乡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对收到的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进行研判。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乡镇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确定预警级别。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初步研判,属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确定预警级别;认为可能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上报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由其进行研判和确定预警级别。
4.2.2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乡镇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报市政府统一发布。
4.2.3 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4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城市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4.2.5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镇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在县城的,必要时同时启动县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委报告,请求支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向市政府及其应急委续报有关情况;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县(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县(区)。
(4)高级别应急预案启动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2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乡镇应急办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涉及到其他乡镇的,还应及时通报相关乡镇。
(2)乡镇应急办及时向本级应急委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启动乡镇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乡镇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行动方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乡镇常务副职或分管副职任指挥长。
(4)现场指挥部按照研究制定的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明确分工,调配所需应急资源,全面展开现场处置工作。
(5)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6)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程序
5.3.1 先期处置
(1)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事发地乡镇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2)事发地乡镇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县应急办,县应急办汇总后报告县政府及县应急委。涉及到其他乡镇的,事发地乡镇还应及时通报相关乡镇。
(3)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县政府及县应急委接报后,按照本预案5.1条第(3)项之规定处理。
5.3.2 启动预案
县应急委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或根据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研判,做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应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决定;或授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3.3 现场指挥协调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领导和事发地政府、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专项应急机构或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处置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组织做好事件新闻报道和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4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应急办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现场指挥部的基本工作程序是:察看事件发生地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情况报告;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建议;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根据情况,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治安警戒组、疏散安置组、社会动员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负责人、主要职责详见下表):
|
名称 |
组成单位及负责人 |
主要职责 |
| 综合协调组 |
县政府办主任负责,县应急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 |
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
| 抢险救援组 |
分管副县长负责,公安局牵头,武警、消防、安监、城管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 |
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
| 医疗卫生组 |
分管副县长负责,卫生局、环保局牵头,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 |
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人畜间疫情控制,以及查明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和人员密集地区的消毒 |
| 后勤保障组 |
分管副县长负责,发改委牵头,财政、公安、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邮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参与 |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
| 治安警戒组 |
分管副县长负责,公安局牵头,武警部队、民兵部队参与 |
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
| 疏散安置组 |
分管副县长负责,民政局牵头,公安、交通、建设、人防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 |
制定现场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 |
| 社会动员组 |
县应急办负责和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 |
动员和组织全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
| 新闻报道组 |
县委宣传部负责和牵头,广播电视等部门参与 |
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
| 善后处理组 |
县应急办负责,民政局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 |
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组织协调灾后重建 |
| 专家技术组 |
县应急办负责,各职能部门参与 |
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
5.4 扩大应急
(1)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本级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2)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本级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3)当事态特别严重,事件级别超出本级政府处理权限、需报请上级政府协助处置的,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县应急委
5.5 应急结束
5.5.1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指挥部向启动预案的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5.2 县、乡镇政府及其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做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5.3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在1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或监控。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6.1.3 补偿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收和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根据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偿、抚恤标准和办法。
6.1.4 恢复重建
县政府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县政府无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的,按照规定申请上级政府解决。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民政、农业、水利、安监、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乡镇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3 法律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6.2.4 社会心理救助
由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咨询专家库,必要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6.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 调查和评估
6.4.1 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6.4.2 调查和评估结束后,拟定调查评估报告报县应急委,县应急委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属于事故责任的,县应急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
6.5 信息发布
6.5.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5.2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由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和跨乡镇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乡镇组织发布。
6.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为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7.1.2 公安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消防大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防化专业队伍;建设局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专业队伍和组建训练自来水抢修专业队伍;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专业队伍;供电公司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科技局负责组建训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交通局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网通、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公司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队伍;乡村、街道、社区负责组建志愿者队伍。
7.1.3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应急办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等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1.4 县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乡镇、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的实施。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7.2 基本生活保障
7.2.1 供水、供电、环保等单位根据全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保障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县城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和环境卫生。
7.2.2 民政、卫生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3 人员防护保障
7.3.1 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7.3.2 发改委、建设局、人防办、地震台等部门要加强城市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对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设置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同时积极改造公园、广场、街心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应急标志、备用取水点、医疗救护点等配套设施,形成新的避难场所。
各乡镇要在建设、人防、地震等部门的协助下,加强农村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及时设立临时避难场所,确保群众简易食宿、如厕、用水、医疗的需要。
7.3.3 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组织建立县与乡镇、部门互通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结合、微波与卫星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4.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卫星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通信。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要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畅通。
7.4.3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逐步建立统一的、一网多用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
7.5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5.1 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于每年年初向县应急办上报有关数据。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7.5.2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按周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7.6 交通运输保障
7.6.1 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和使用各级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
7.6.2 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
7.6.3 道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7 医疗卫生保障
7.7.1 卫生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7.2 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院前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医救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
7.7.3 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8 治安保障
7.8.1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负责制定相应的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8.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9 物资保障
7.9.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财政、商务、民政、粮食、盐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7.9.2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的渠道,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7.9.3 设立储备台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9.4 应急物资的储备、筹集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7.10 经费保障
7.10.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和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专项列支、优先列支,确保应急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事发地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追加手续。
7.10.2 加强应急经费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应急经费专款专用。
7.10.3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1 社会动员保障
7.11.1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建立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体系。
7.11.2 县、乡镇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2 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7.12.1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7.12.2 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和现场处理。
7.13 其他保障
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
8 宣传、培训和教育
8.1 公众宣传教育
8.1.1 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乡镇政府要对辖区村民、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的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8.1.2 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会同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县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8.1.3 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大、中、小学学生素质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8.2.1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防灾、减灾、应急意识教育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8.2.2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 演习
8.3.1 县、乡镇应急委及应急办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急演习。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
8.3.2 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 责任与奖惩
9.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2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的;
(5)其他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3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
(2)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1.1 《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10.1.2 各专项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专项预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0.1.3 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10.2 预案施行
10.2.1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10.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浚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2.浚县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浚县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目录
4.名词术语解释
5.规范文本格式
附件:(总体预案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