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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2 时间:2008-8-3 10:52:32 点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 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及时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4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5 资源整合、应急联动。按照资源整合、条块结合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2.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河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3.2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指导性文件。
1.3.3  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我市地处豫北地区,是全国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有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特别是太行山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
(2)京广铁路、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从我市越境而过,人流、车流、物流量大,易发生交通事故;
(3)我市境内矿产资源丰富,中小型煤矿、金属镁矿数量较多,矿区瓦斯爆炸、透水等事故防范任务较重;火灾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等也有发生;
(4)我市养殖密度大、总量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5)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存在群体性事件因素。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任务较重。

1.4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受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影响,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区域性洪涝灾害、干旱、风灾、火灾、雷击、雹灾、低温冷冻、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重大火灾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适用范围
1.6.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本市辖区外对本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6.2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及鹤壁军分区、武警鹤壁市支队主要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成员单位主要有:鹤壁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安监局、建设局、信访局、水利局、卫生局、民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环保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武警鹤壁市支队、武警鹤壁市消防支队以及网通、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等。
2.1.2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启动和终止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承担上级政府和应急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3  市应急委领导职责:市应急委主任领导市应急委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主持市应急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工作;市应急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或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4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办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委、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市应急委有关领导及上级应急委;及时将市应急委、上级应急委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市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1.5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2.1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市防汛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市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等。根据需要,市应急委可委托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报警、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具体为:自然灾害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教育局、建设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农业局、药监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公安局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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